留学生北京户口被注销到保留的法律维权分析

法律的力量应当跟随着公民,就像影子跟随着身体一样。

——贝卡利亚

近年来,越来越多的留学生选择回国,在国内留学生是

高学历、高素质人才的代名词。各地为了吸引海外留学生到 当地就业,陆续出台了许多优惠政策,例如北京市出台的“人才引进、留学生落户”的政策。

然而,最近很多已经落户北京的留学生收到了《北京市XXX 分局注销北京市户口登记决定书》,决定书载明:因“弄虚作假、非法办理,”而将北京户口注销,并通知将户口迁 回原籍!

案情简介

本案是笔者成功代理的一件北京市公安机关撤回注销 户籍决定的行政案件,当事人 2016 年海外留学回来后入职某企业,双方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该企业为当 事人缴纳社保。同时该企业明确有“落户指标”,随后为当 事人办理该单位集体户口落户。

2022 年 6 月 30 日北京市某分局认定当事人北京户籍是弄虚作假、非法办理取得,因此作出《北京市公安局某分局 注销北京市户口登记决定书》,对其北京户口予以注销。本

案当事人的北京户口被注销严重影响到现在的工作、经济 用房,而且影响到两个孩子上学问题,对其工作、生活影响 之大可想而知。

原因分析

本案起因是北京某人才中心办理落户的工作人员刘某 新等人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一案。2013 年至 2017 年间, 被告人刘某某利用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对归国留学生的北 京落户政策,与被告人周某某、宋某某等人共谋,通过伪造 相关公司、企业印章及违规使用公司印章等手段,先后收取 杜某、徐某等多名留学生钱款共计人民币 13813702.5 元, 为归国留学生办理北京落户事宜。

2017 年 6 月 14 日,被告人刘某、周某某、宋某某向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作案过程。

上述刑事案件涉案留学生内部统计人数 165 人,是目前我国买卖户口最大的案件,被评为全国精选案例。本案属于 案中案,北京市某管辖派出所告知本案涉及人数众多,已列 为北京市专案,案涉户籍都属于弄虚作假,此案相关的留学 生户籍需要全部注销。

对策建议

一、阐述既有法定考量因素

对本案应进行综合的事实与法律的考量,既要考虑其刑事案件的背景因素,甚至由此带来的留学归国落户人员自身可能的刑事风险。同时,也应从行政法律角度进行细致评判, 人才中心的弄虚作假,并不能直接推定留学归国人员弄虚作假、违规办理户口,且人才中心为留学生提供过渡性的户口管理具有相应的法律法规依据。再者,无程序即无正义,行政处罚、强制的设定实施程序的合法性也是本案必要的考虑因素。

  1. 刑事案件背景与刑事风险

本案相关的刑事案件中,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以京 海检公诉刑诉(2018)208 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某、宋某某、周某某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 2018 年 3 月 16 日

向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后于 2019 年 4 月 24 日作出京海检一部刑追诉(2019)7 号追加起诉决定书,追加部分犯

罪事实。本案最终判决被告人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

数年有期徒刑。

本案因刘某等人共谋私刻国家机关公文印章(其中之一

《落户介绍信》),导致经其办理的留学生落户被认定为“违 法违规、弄虚作假”,甚至不少留学生被认定为“明知”最 终被认定为“共同犯罪”。因此,在办理落户的活动中,一 定要避免弄虚作假的行为,由此带来的可能不仅仅是一般违 法风险,甚至可能涉嫌犯罪。

法律适用方面:

《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处理户口迁移规定的通知》

(国发【1977】140 号)中“对弄虚作假,非法落户的,要注销户口,迁回原地”的规定和《北京市公安局处理违法违 规户口工作规范》(京公人口基层字【2020】284 号)第六条第三款和第九条。其中第六条第三款规定:“违规户口, 是指不符合本市落户规定从外地迁入本市或在本市登记的 户口,以及在外地违规登记并迁入本市的户口。”第九条规 定:“对违规户口,予以注销,依托违规户口迁入或登记的 户口一并注销。 第四条 规定:公安机关处理违法违规户口以“更正错误、注销违规、确保唯一、保障权益”为原则。 第十条:其他违法违规户口,根据具体情形予以相应处理。

第二十七条:违法违规户口是由公安机关单方面工作过错造 成的,公安机关应及时、主动处理,并最大程度保障违法违 规户口被登记人或其法定代理人的合法权益,尽可能减少对 违法违规户口被登记人或其法定代理人的影响。

综合上述通知、规范的规定,公安机关注销违规户口的 处理原则是,打击弄虚作假,处理、注销不符合落户规定的 户口,同时要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笔者在本案办理中, 与公安机关办案民警沟通时一再强调;第一当事人符合北京 市留学生落户的规定;第二人才中心具有落户指标亦是客观 事实;第三当事人并不知晓人才中心弄虚作假之事。同时, 也提出了与本案关联的其他重要律师意见。

行政程序方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条、第八条第 一款、 第十八条第六款及第五十三条的规定:“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享有陈 述权、申辩权,行政机关应当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之规定。

本案中行政机关未履行法律义务,对行政相对人获得救 济的相应途径及相关权利进行明确告知,限制了申请人寻求 救济的权利,违反了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据此设定和实施的 行政强制措施应予以撤回。

二、增加新的考虑因素

  1. 落户审批单位的审查与提醒。

笔者经调查发现,留学生落户的审批单位为教育部留学 服务中心,简称“留服”。留服中心负责审批公司类型:“在 京中央机关所属事业单位、企业单位、北京市属事业单位和 企业单位;”留服中心审批是目前为止计算时间最宽松且办 理最快的渠道。

落户审批单位的审查不仅包括形式审查,也包括实质审 查。上述单位是否存在落户指标,其指标是否合法,以及留 学生办理落户时的相关材料是否符合落户政策要求,是否与 该单位建立真实合法的劳动关系等方面,均需要进行实质审 查。

该审查行为一方面有利于促进相关政策的落实,另一方 面能够有效监督落户人员及相关单位的行为。

同时,落户审批单位有必要对每一位办理落户的留学生 作出特别提醒,避免其将来落户行为不合法不合规,最终产 生户口被注销的不利后果。

落户审批单位多一些善意的提醒,在某种程度上能避免 不法分子的介入。

“中介”落户单位的刑事风险。

“中介”落户单位通过与部分人才中心、国有企事业单 位工作人员、甚至国家工作人员等“勾兑”,倒卖进京户口

指标,配合办理《劳动合同》《落户介绍信》《审批通知单》 等相关材料,从而为并未在相关单位实际入职的毕业生办理北京户口。另,经调查本案及系列案件的相关涉案人员还可能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滥用职权罪等。

留学生“购户”要避的坑。

鉴于“回国超过一年半还未落户...”的规定,留学回 国应首选“有北京落户指标”单位就业。

相比在某单位排队,不如找到目前为止计算时间最宽松 且办理最快的渠道,即在京中央机关所属事业单位、企业单 位、北京市属事业单位和企业单位。

然而,若为落户支付款项,则留学生可能因此涉嫌刑事 法律风险。刑法规定的“买卖国家机关公文罪”,将购买和 贩卖国家机关公文的行为均纳入规制范畴。且该罪的基本犯 是行为犯,只要有买卖的行为即构成犯罪,而不论是否造成 严重后果。

因此,毕业生支付“对价”的行为,在某种意义上会被认定为与倒卖户口指标的行为人属于共谋,涉嫌买卖国家机关公文罪。实践中,也不乏留学生因此受到刑事追诉的案例, 但很多留学生因法律意识淡薄,未对“中介”公司、人才中心做调查,因此对上述人员犯罪行为并不知情。

案件结果:本案是一起典型的行刑交叉案件,经过笔者

代理,北京市公安局某分局撤回对当事人北京户籍注销的决定,并且及时为当事人的孩子办理的户口恢复登记,没有影响到孩子上学。充分彰显了行政机关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有错必究,重事实、讲证据,严格遵守法律规定公正执法的精神, 同时也与代理律师高度的专业精神和认真负责的态度密不可分。这切实维护了社会主义法制的尊严和权威,切实保障了案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了执法公信力。同时,本案的相关工作人员对案件的处理过程非常负责,充分体现了对人的尊重,对被登记人权利的保护,以人为本的执法理念的完善和转变,对建设法治国家具有重大意义。

在此提醒各位有落户需求的留学生,及时留意和了解相

关政策及法律规定,通过正当途径落户北京,切不可铤而走险、以身试法。一旦身陷骗局、或因此影响户口的处理,应当尽快了解情况,必要时寻求律师帮助,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律师介绍

联系电话:13699160746

肖瑶: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北京市朝阳区阳光中途之家特约法律讲师

北京市朝阳区律师协会行业规则工作委员会委员北京市朝阳区司法局公共法律服务中心 入库律师

京师律所(全国)青年律师工作委员会秘书处副秘书长

2022 年与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社区矫正办公室、北京市朝阳区社区矫正中心联合出版《社区矫正大讲堂》

业务领域:行政合规管理、企业治理合规管理法律服务。部分代表案例:

  1. 代理刘某等人与北京市公安局某某分局撤销《北京市公安局某某分局注销北京市户口登记决定书》数案胜诉;

  2. 代理浙江温岭某公司诉温岭市人民政府撤销征收决定一案,一审、二审均胜诉;

  3. 代理山东省青岛市李某诉莱西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某镇人民政府行政强制一案。经历 8 次开庭,两次驳回,两次发回重审,最终胜诉.本案庭外调解已解决。


轮值主编:韩好、成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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