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多名律师涉「刑」,揭秘执业乱象中的「罪与罚」

刑事辩护律师被称为刀尖上的舞者,从事刑事诉讼的律师自身涉嫌犯罪的现象比较多,刑法306条更是悬在刑事律师头上的“达摩克利斯之剑”,最著名的如“李庄案”。


近年来,涉嫌刑事犯罪的往往是非刑事业务的律师,因为非刑事业务律师的刑事法律风险意识较为淡薄,在为“客户”出谋划策过程中,往往身陷刑事法律风险却还不自知。

近两年,办案机关在打击“黑恶势力”、“套路贷”的过程中,不仅“客户”因涉罪被抓,律师被认定为共犯的案件也屡见不鲜。

01.

非刑事业务律师

涉嫌刑事犯罪的原因


部分非刑事业务律师刚入行便从事专业化的法律服务,不仅实务经验缺乏,对于刑事法律规范和律师从业风险的了解也仅局限于理论层面,对律师权利义务的边界仍模糊不清,这就导致当其自身陷于刑事法律风险时却毫未察觉。


此外,一些非刑事业务律师对于客户的要求“来者不拒”或“言听计从”,为实现客户利益的最大化而主动传授各种犯罪方法,甚至直接参与其中构成共同犯罪。


并且,有些律师并未坚守道德底线,禁不住人性的贪婪获取“法外之财”,这是这些年来律师涉嫌犯罪的重要原因之一,也与办案机关持续加大某些领域的执法力度和整顿行业乱象的举措有关。

02.

非刑事业务律师

涉嫌犯罪的罪名


近几年律师被吊销律师执业证的原因中,除了违反执业纪律外,还有一部分是因涉嫌故意犯罪,其中最主要的罪名包括诈骗罪、虚假诉讼罪、颠覆国家政权罪、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行贿罪、妨害作证罪、毁灭证据罪等。


(一)非刑事业务涉嫌刑事犯罪


1

“涉黑”律师吕某某被判诈骗罪

2019年10月31日,吕某某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诈骗罪一案,在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开庭宣判。


合肥市检察院指控称,自2010年起,徐某某、邵某某等人先后拉拢、网罗亲属、律师及其他社会闲散人员,专门从事非法放贷,讨债活动,为谋取更多非法收入,采取“套路贷”与暴力、软暴力催债相结合的方式,大肆侵占借款人财物,逐步形成了以徐、邵二人为领导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从2014年7月至2015年9月,吕某某先后代理了徐、邵及其亲属与李某某之间的8起借贷纠纷,检察机关认为他在明知徐、邵利用套路,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的情况下,仍积极代理多起虚假诉讼,并在诉讼过程中教唆他人作虚假陈述、制造虚假证据,系共同犯罪。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吕某某作为律师,主观上具有帮助被告人徐、邵等人骗取他人钱财的故意,客观上通过代理诉讼实施了帮助行为,应认定系诈骗罪共犯,以诈骗罪判处吕某某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十五万元。吕某某坚称无罪,提起上诉。


此后,周泽担任吕某某案二审的辩护律师。在此期间,周泽在微博上发布了数条关于该案的视频,指出合肥警方存在刑讯逼供、违法办案等行为。2020年11月17日,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宣判,认定吕某某构成诈骗罪,但因犯罪数额调整,且诈骗未遂,改判吕某某有期徒刑三年。二审判决一个月后,合肥市公安局将周泽投诉至北京市朝阳区司法局,朝阳区司法局对辩护律师周泽因在网上披露吕某某案刑讯逼供视频做出停止执业一年的行政处罚。


2

律师谷某某涉嫌“虚假诉讼罪”被判刑

2021年6月18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对“谷某某虚假诉讼案”做出一审判决。律师谷某某于2016年间,在北京市朝阳区某大厦内,伙同保定玉某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惠、北京龙某电气有限责任公司实际控制人汤某捏造了玉某公司向龙某公司借款1020万元的事实。


后龙某公司于2016年5月将玉某公司诉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要求偿还欠款及利息,诉讼过程中双方提交了伪造的借款凭证及伪造的孙某名下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复印件等证据,致使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29日出具民事调解书,内容包括被告玉某公司于2016年8月31日前偿还原告龙某公司本金1020万元,于2016年8月31日前支付原告利息270万元等。


后龙某公司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1月10日出具强制执行裁定书,查封了孙某名下土地的使用权。


孙某提出执行异议后,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8月17日中止了对上述土地使用权的查封。谷某某作为龙某公司的代理人,参与了案件诉讼、执行的全过程。


朝阳区人民法院认定,对王某惠与汤某公司不存在借款关系,谷某某自始知情,谷某某伙同他人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其行为已构成虚假诉讼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3

律师王某某犯颠覆国家政权罪

2009年8月,彼得·耶斯佩尔·达林(瑞典籍)伙同北京某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某某等人,在中国建立10余个所谓“法律援助站”,资助和培训无照“律师”、少数访民,利用他们搜集我国各类负面情况,加以歪曲、扩大甚至凭空捏造,向境外提供所谓“中国人权报告”。同时,该组织通过被培训的人员,插手社会热点问题和敏感案事件,蓄意激化一些原本并不严重的矛盾纠纷,煽动群众对抗政府。


2019年1月28日上午,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王某某颠覆国家政权案一审公开宣判,认定王某某犯颠覆国家政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


4

律师倪某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在杜某等人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一案中,律师倪某某作为传销组织徐州地区的市场领导人,组织、协调徐州地区会员团队发展,并在徐州饭店、盛佳大厦等地进行宣讲,同时还组织大型酒会对达康公司及“暗黑币”进行宣传。


倪某某应认定为达康暗黑币网络传销活动中的领导者,其在网站后台账号下共有下线会员账号740余个,直接或者间接收取参与传销人员缴纳的传销资金数额达到5700万元,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况。


2016年5月14日,达康“暗黑币”传销案在徐州泉山区法院作出一审公开宣判。本案经法院审理,认为被告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其行为均己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情节严重,且系共同犯罪。最终被告人倪某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 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万元


5

律所主任周某某涉嫌行贿罪

2004年至2011年,周某某担任广东某律师事务所主任期间,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先后多次向时任佛山市高明区、顺德区人民法院院长何某志、佛山市公盈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总经理肖某伟和副总经理杜某佳行贿现金人民币共计1320万元。


周某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一百万元


6

涉“套路贷”恶势力团伙林某某律师被控诈

骗案

2019年3月,林某某律师因涉嫌诈骗罪、敲诈勒索罪被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起诉书》显示,林某某作为青海合创汇中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的法律顾问,应该认识到青海合创公司超范围经营放贷、利息在本金中扣除、高额索要利息等是违法行为,在其与该公司签订的《常年法律顾问合同》中亦写道,“一年三次去派出所参与调解”,这表明林某某明确知道公司在催收中会有打架斗殴的违法行为,并参与调解。


公诉机关认为林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真相,多次骗取他人财物且数额特别巨大,同时,其通过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方式对被害人罗某实施敲诈勒索,数额较大,应当以诈骗罪、敲诈勒索罪追究刑事责任。


2018年12月,西宁市公安局城中公安分局以涉嫌诈骗罪对林某某取保候审。2019年8月16日,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青0103刑初59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准许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检察院撤回对林某某的起诉。


这个案件虽然最后检察院撤回了起诉,没有构罪,但是非常典型,所以作一分析,笔者认为林某某案能撤回起诉,其重要原因之一就是本所同事的“呐喊”,笔者在北京等地参加活动的时候,看到其所在的律所极力呼吁、抗争、说理……要是换成没有担当的律所,林某某难逃被生产成罪犯,这和吕某某诈骗案形成鲜明的对比

(二) 刑事律师涉嫌刑事犯罪


1

刑事律师路某涉嫌行贿罪

路某原系安徽某律师事务所律师,在承办毒品刑事犯罪辩护案件期间,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二庭原助理审判员郭某某等人30余万元。


2018年10月18日,阜阳市监察委员会根据《国家监察委员会管辖规定》,将被反映人路某涉嫌行贿问题指定颍泉区监察委员会管辖。颍泉区监察委员会初核后决定对路某留置调查而案发。


2019年3月28日,阜阳市颍泉区法院公开审理并当庭作出一审判决,以被告人路某犯行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


2

律师于某被控妨害作证罪

2021年1月8日,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对田某被诈骗案立案侦查,于某、宋某系该案证人。宋某受律师于某的指使,在接受民警询问时,宋某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作虛假证明,妨害公安机关对案件的侦查工作。


法院认为,于某在公安机关就林某涉嫌诈骗一事对其进行讯问后,明知宋某将要就此事作证,仍指使宋某在作证时回避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因其律师的身份及与宋某雇佣的关系,致使宋某听从于某的指使,接受讯问时故意作虚假证言,严重干扰了公安机关的办案秩序,构成了妨害作证罪,判决于某犯妨害作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


3

辩护律师周某某犯毁灭证据罪

2019年3月,孔某姣涉嫌诈骗罪被刑事拘留,身为云南某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周某某,受孔某姣妻子委托,担任孔某姣的辩护律师。周某某共会见孔某姣6次,并在会见后将孔某姣意欲转移此前用于开设赌场的赌博机以防被公安机关查获的意思表示转达蒋某等人。蒋某等人遂将之前存放于个旧市某仓库内的涉案疑似赌博游戏机数百台转移他处进行藏匿。


周某某作为辩护律师,明知赌博机是开设赌场罪的重要物证,在会见孔某姣后将转移赌博机的意图传达给蒋某等人,且在案证据证实蒋某与王某文等人在此之后也找人实施了转移赌博游戏机设备的行为。周某某犯毁灭证据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4

丁某某涉嫌受贿罪

2009年5月杨某利用担任景洪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职务便利,伙同原景洪市公安边防大队原大队长杨某2和云南某律师事务所主任丁某某,在办理丁某涉嫌贩卖毒品案件审查逮捕过程中,由被告人丁某某出面向丁某家属伍某索要60万元,并为涉嫌贩卖毒品的丁某办理取保候审强制措施。被告人丁某某收受丁某家属伍某送给的现金60万元后,经与杨某、杨某2商议,每人收受20万元,杨某、杨某2所得赃款由被告人丁某某代为保管。


2020年5月,法院经审理查明,杨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伙同杨某2和被告人丁某某索要他人财物60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构成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200,000元


5

龚某犯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伪造企业、

人民团体印章罪

2018年4月份到6月份,龚某在申请变更律师执业证期间,伪造安丘市司法局、潍坊市律师协会、山东某律师事务所印章三枚,加盖在原执业机构山东某律师事务所执业证复印件上,并携带该复印件到安丘市看守所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


法院认为,被告人龚某目无国法,伪造国家机关印章、伪造企业、人民团体印章,犯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犯伪造企业、人民团体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6

律师向法院院长行贿1320万,被判十一年

2004年至2011年,周某某担任广东某律师事务所主任期间,为拉业务及避免调查花千万元疏通关系等不正当利益,先后多次向时任佛山市高明区、顺德区人民法院院长何某某、佛山市公盈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总经理肖某伟和副总经理杜某佳行贿现金人民币共计1320万元。


2016年10月8日被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


03.

律师执业中的刑事法律风险防范


律师涉嫌犯罪远不止笔者列举的这些,根据司法部发布的数据统计,危险驾驶罪、行贿罪和诈骗罪是律师涉嫌犯罪的三大巨头


近年来,律师行贿行为屡见不鲜。如:海南张某某案一审判决书显示,先后共有18名律师直接或间接向张某某行贿超过2000万元。济南中院原副院长孙某某等三位法官的受贿案引出64名律师涉嫌行贿,部分行贿律师在律协任职或曾任法官。多达7名律师与贵州中院原知产审判庭副庭长唐某达成长期协议,根据其介绍的案源支付案件介绍费78万元。

作为一名职业律师,在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应当树立对委托事项实质合法性、正当性进行分析判断的观念,这是减少和避免刑事法律风险的前提。


其次,律师需要有边界意识,防范刑事法律风险的关键亦在于此,律师需要对自己提供法律服务的行为合规性及是否合法进行实质判断,且不能被经济利益所诱惑,帮助当事人设计方案、交易架构、诉讼策略以规避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


最后,空有意识,却无学识同样难以久行,切实增强自身刑事风险防范意识需要对一些涉嫌刑事违法案件的法律进行深入学习,如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局《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条明确规定了构成“套路贷”共犯的不同情形,又如《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了为他人向非法及收受资金提供帮助,从中收取代理费、好处费、返点费、佣金、提成等费用,构成非法集资共同犯罪的,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律师执业中的风险绝大多数来自于自身,只要严守职业道德,依法依规,勤勉尽责,用自己的专业技能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就能最大限度地避免风险。


当自己的执业权利受到阻碍或侵犯时,亦需要不卑不亢,穷尽一切法律手段进行申诉和控告,理性抗争,做一个理性、有尊严的法律人。


业务专业化,刑事业务交由刑事诉讼律师去办,让刑事诉讼律师参与到案件研讨,听取其意见,将涉及刑事方面的问题交由刑事诉讼律师去处理。


法律人,愿每一个血液里都应该流淌着这十六个大字:信仰法律、坚守良知、悲天悯人、敬畏生命!

(转自:庭立方刑事律师平台)


轮值主编:韩好、成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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