滥伐公益林,要承担哪些生态修复责任?

新媒体经济网今日头条联合推出——律师办案说法

作者/郭灿炎/律师

【案情简介】


2018年11月初,叶某雇请项某、陈某等5人在某县山场上清理枯死松木的过程中滥伐活的松树89株。经鉴定,叶某滥伐的立木蓄积量为22.9964立方米,折合材积13.798立方米,且案发山场属于国家三级公益林。

经专家出具修复意见,某县人民检察院诉请判令被告叶某在该山场补植2-3年生木荷、枫香等阔叶树容器种1,075株,并申请先予执行。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3月31日作出裁定,裁定准予先予执行,要求被告叶某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在案发山场及周边完成补植复绿工作。在先予执行过程中,由于种植木荷、枫香等阔叶树的时间节点已过,经林业专家重新出具修复评估意见,某县人民检察院提出变更诉讼申请,请求判令被告依据修复意见改种杉木苗,并进行抚育,否则承担生态修复费用。


【判决结果】


一、被告叶某自收到本院民事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在“龙潭湾”山场补植1—2年生杉木苗1,288株,连续抚育3年(截止到2023年4月7日),且种植当年成活率不低于95%,3年后成活率不低于90%。

二、如果被告叶某未按本判决的第一项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则需承担生态功能修复费用9,658.4元。


【律师解读】


一、什么是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责任?

是指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生态环境能够修复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承担修复责任。

本案中,林地是森林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林业发展的根本。林地资源保护是生态文明建设中的重要环节,对于应对全球气候变化,改善生态环境有着重要作用。叶某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未经许可,在公益林山场滥伐林木,数量较大,破坏了林业资源和生态环境,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了损害,应当承担相应的环境侵权责任即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责任。

二、生态环境修复责任承担方式有哪些?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四条(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内容)规定,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生态环境能够修复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承担修复责任。侵权人在期限内未修复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进行修复,所需费用由侵权人负担。

根据以上规定,环境侵权者对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责任承担方式主要有如下两种:

(一)侵权人在合理期限内修复所造成的环境损害。

如生态环境能够修复的,法院可以判决侵权人在合理期限内以补种树木、恢复植被、恢复林地土壤性状、投放相应生物种群等方式承担修复责任。具体是根据鉴定意见,或者参考林业主管部门、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相关科研机构和人员出具的专业意见,合理确定森林生态环境修复方案,明确侵权人履行修复义务的具体要求。

(二)未按规定修复的,相应机关或组织自行或委托他人修复,侵权人承担费用。

本案中,法院判决第一判项即是要求被告叶某在自收到本院民事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在“龙潭湾”山场补植1—2年生杉木苗1,288株,连续抚育3年(截止到2023年4月7日),且种植当年成活率不低于95%,3年后成活率不低于90%。这就是在合理期限内修复环境损害,判决中有非常明确的修复方案及具体要求。第二判项就是在第一判项没有履行的情况下,承担生态环境功能修复费用9,658.4元。

三、确定生态环境功能修复费用的考量因素?

2022年6月15日施行的法释〔2022〕16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森林资源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新增内容)第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五条的规定,确定侵权人承担的森林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额,应当综合考虑受损森林资源在调节气候、固碳增汇、保护生物多样性、涵养水源、保持水土、防风固沙等方面的生态环境服务功能,予以合理认定。

本案中,法院裁定如若被告未按判决的第一项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时,需要承担生态环境功能修复费用9,658.4元,就是根据以上因素综合确定。

四、为什么生态环境修复责任可以先予执行?

森林生态环境修复需要考虑节气及种植气候等因素,如果未及时采取修复措施补种树苗,不仅增加修复成本,影响修复效果,而且将导致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的服务功能损失进一步扩大。

本案中,叶某滥伐林木、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清楚明确,而当时正是植树造林的有利时机,及时补种树苗有利于新植树木的成活和生态环境的及时有效恢复。基于案涉补植树苗的季节性要求和修复生态环境的紧迫性,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三项规定,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情形,故法院依法裁定先予执行。

大律师办案说法


作者简介

郭灿炎,盈科优秀青年律师,盈科北京民商法律事务部(一部)秘书长,《盈科律师一日一法》编辑,参与编辑《律师说法案例集(4)》《律师说法案例集(5)》。天津市金融消费纠纷调解中心调解员,印度奥斯马尼亚大学法学硕士,北京大学法学学士。先后从事企业管理咨询和法律合规服务多年,有丰富的大型国企、跨国公司的企业管理和互联网支付机构法律合规实践经验。擅长企事业单位常年&专项法律服务,民商事诉讼仲裁、金融支付领域刑事合规咨询及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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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审:韩雄亮

编发:新媒体经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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轮值主编:韩好、成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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