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罪辩护 进攻为王(二)

《无罪辩护 进攻为王》是于银杰律师实践总结,广大网友普遍认为观点新颖、独特,对于如何进行无罪辩护具有重要参考价值。

但是也有不少人认为针对公诉方的言辞“谦抑”不足,“激烈”有余,如一些案件由于专业性较强说是故意制造有罪显得比较牵强。本文着重结合上文提到的非法采矿无罪辩护案对这一问题进行分析探讨。


回顾该案,由于国土部门原因没有对涉案矿区按照拐点坐标设桩定界,根据罪刑法定原则没有定界就不成立越界非法采矿罪。值得一提的是,虽然矿区没有界桩,但采矿权证上有标明“矿区范围”的拐点坐标4个。那么,什么是矿区范围拐点坐标以及界桩与拐点坐标关系如何无疑成为首先需要回答的问题。

由于采矿权证上有“矿区范围拐点坐标”的字样,绝大部分人也是这种认识,即拐点坐标就是矿区范围。如果仅从数量、价格、矿种不清的角度进行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无罪辩护,辩护人显然是在拐点坐标就是矿区范围这一认识的基础上无形中认可了越界采矿的事实。

针对这一重大、关键问题,辩护意见深入论述了两者关系,即:拐点坐标是拐点在地球上的位置数据,通过拐点坐标能够确定界桩,但拐点坐标本身不是界桩,更不是矿区范围。

2009年国土资源部发布《全国矿业权实地核查总体实施方案》,要求国土部门必须对矿业权的范围准确界定,所有露天采矿权拐点必须埋设界桩。该文件使得拐点与界桩(限)的关系更加清晰,是界桩圈成实地矿区范围,并且明确了国土部门依据拐点坐标设置界桩的管理职责。应当说,该案具有相当的专业性,罪与非罪就在毫厘之间。包括很多专业的矿业律师都没有厘清拐点坐标与界桩(限)之间的关系而认为越界成立,掌握2009年国土资源部发布《全国矿业权实地核查总体实施方案》的律师更是少之又少。对于普通人来说,该案件的专业性之强更是可想而知。

由于国土部门没有对涉案矿区按照拐点坐标设桩定界,涉案公司无罪已经非常明朗,公诉方应当撤销对该公司的刑事立案。但是,侦查人员无视矿区无界的事实,却在第二次补侦临近到期时在涉案矿区定界拉线,让公司相关人员指认历年开采的位置,并取得了越界开采的所谓有罪证据。辩护意见对此进行了总结:其为了让越界采矿的指控成立,直接在涉案矿区定点拉界,其行为使得原本没有界限的矿区变成了有界限的矿区。其设立所谓界限是不折不扣的歪曲事实及诱供的道具。设计之精妙令人惊叹!

从辩护意见的总结来看,侦查人员能够厘清关系、掌握方案,并且在此基础上为了让越界采矿的指控成立实施了上述行为。对于如此专业的案件并没有对侦查人员采取“谦抑”的态度,而是指控其故意制造有罪,原因在于:

首先,侦查人员不是普通人,而是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办案人员,涉及被告人终身荣誉、人身自由、甚至生命。在这种情况下,作为侦查人员极其应当能厘清“关系”、掌握《方案》。这和辩护意见中所述是一个道理,追究越界非法采矿责任有多要紧界桩是否存在就有多要紧而不是可有可无的。这是法律公平的一种体现。文章开头认为缺乏“谦抑”多少有把侦查人员当作普通人的意思,这显然是不切实际的。另外,从辩护人角色定位讲,尤其是对抗性极强的无罪辩护,没有理由对公诉方的失当行为“谦抑”,更不用说对涉嫌故意制造有罪的行为。

其次,在第二次补充侦查将到期时进行的改变无界事实的定界拉线明显带有证据突破的性质。四、五个相关证人依据临时界限作的所谓越界证言不仅大篇幅的答非所问,更是出现大篇幅的答非所问还高度雷同,所述内容明显是事先拟定好的经过深思熟虑的让证人复述的文字稿件。同时故意将证人依据临时界限作证时作出的越界证言曲解成2013年、2015年其就知道所谓越界开采。

再次,侦查人员故意制造有罪的行为不仅仅在于临时定界拉线。还存在该森林公安局对案件无管辖权,相关证人陈述被即时打断,案件还尚未审查起诉相关人员就已申报立功且不回避办案,恣意干预测绘机构鉴定测绘活动,在完全没必要的情况下撬锁破门搜查,等等一系列问题。正如前文提到的,辩护人主张无罪也是基于对在案证据及法律适用的综合判断。侦查人员改变无界事实定界拉线远不是一个孤立的行为,而是以此为中心由近及远的一系列行为,所有这些形成严密的证据链条,使得侦查人员是否能厘清关系、掌不掌握方案已不再重要,其故意制造有罪的迹象已十分明显,即使对其“谦抑”也失去了意义,有其不应该定界定线就够了。

最后,以在案的事实和证据为基础通过充分说理将专业的问题非专业化处理,点明公诉方在明知或应知的情况下应当做什么而没有做,凸显侦查人员行为的故意性。如针对侦查人员设立临时界限取代原本没有界限事实的行为,辩护意见直接指出“侦查人员设立临时矿区界限应保持足够的慎重与清醒以免与原来没有界限的事实发生混淆”。结果当然如侦查人员所愿是发生了混淆,并且是取代,如此更加凸显侦查人员行为的故意性。由于加入了侦查人员取证时所处心理状态的描述,使得相关证据更加立体化、更有活性,非常有利于从更高层面全面认识案件。

故意制造有罪换个说法就是徇私枉法,不仅加强了被告人无罪的自由心证,也让法庭时刻保持高度警惕加强对全案的审查而避免被公诉方带入其中,更为法庭作出公正无罪判决减轻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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