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盼中央鼓励老年人继续发挥作用的政策能早日落地

作者:北风

    2021年11月18日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发了《关于加强新时代老龄工作的意见》,其中规定:“鼓励老年人继续发挥作用,……鼓励各地建立老年人才信息库,为有劳动意愿的老年人提供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和创新创业指导服务……全面清理阻碍老年人继续发挥作用的不合理规定(以下简称中央老龄意见)。”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老年人的政策对各地身体尚好的老年人来说本是福音,但各地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退休已经从事和准备从事律师职业的老年人怎么也高兴不起来,因为这一群体在中央文件下发之前和之后正面临着一场灾难性的风暴。2021年10月8日司法部牵头联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法院、检察院离任人员从事律师职业的意见》(司发通2021第61号)(以下简称司61号文),对从法院、检察院离任,包括退休老年人从事律师执业开始限制。2021年12月6日司法部律工组下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法院、检察院离任人员从事律师职业的意见”相关适用问题的通知》律工组(2021第19号)(以下简称律19号通知),专门针对从法院、检察院退休已经获得律师执业证的老年人进行清理,加大了限制范围和力度,提出:在律所从业的法检退休人员,如在申请律师执业时未严格执行也未按规定将其行政、工资关系转出原单位,将按违规注销其律师执业证等。这实际是给已经执业的法检退休老年人恶意新增了注销律师执业的条件,但这一条件内容过去没有规定,现在仍无法运作,实际是一种变相的禁止性要求。各地有的依据此通知要求法检退休人员自动注销其律师执业证或放弃养老金待遇等。笔者不禁要问?党中央、国务院的上述文件明明是鼓励老年人继续发挥作用,而“司61号文”和“律19号通知”为什么要限制法检退休老年人继续从事已经依法获得的律师执业?中央鼓励老年人继续发挥作用的规定为何难以在法检退休领域落地?是法检退休群体从律有什么特殊情况吗?仔细研读司法部“司61号文”和“律19号通知”,两个文件都是以中央组织部“中组发(2013)18号”文件(以下简称中组18号)为依据的,看来,如何正确理解“中组18号”文是关键。笔者认为,司法部将法检退休群体适用于“中组18号”文缺乏根据,适用对象错误,而“律19号通知”变相禁止法检退休老年人从律与相关法律抵触,而且,以对部门文件的理解是不能作为阻止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鼓励老年人继续发挥作用政策落地的理由。

    1、将法检退休老年人群适用于中组部“中组18号”缺乏根据。“中组18号”文只是针对各级党政机关的领导干部到企业任职或兼职的情况。关于律师事务所的性质,此前,有地方政府将其定位于中介组织,而司法部之前曾多次发文强调,律师事务所的性质是事业部门!不是企业!不需要工商登记。另外,从中组部相关规定和公务员法中看出,“领导干部”的概念是指在党政机关担任领导职务的人员,“司61号文”和“律19号通知”随意扩大理解,将法检退休老年人和领导干部划等号,将律师事务所和企业划等号不知根据何在?

    2、司法部“司61号文”和”律19号通知”只针对法检离任人员,而不针对与律师工作也有关联的公安、安全、劳改局、监察委、政法委等部门,属于选择性、随意性执法,对法检离任人员明显不公,违反宪法规定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另外,按照中组部(1988)11号文,公务员退休后已经不属于单位的在编人员,与原单位的行政关系已经解除,均由社会保险部门统一发放养老金。法检退休老年人在原单位已经没有行政关系和工资一说。但“律19号通知”却要求法检退休人员须将其行政、工资关系转出原单位,否则视为违规,注销律师执业证。但怎么转?还往哪儿转?转的依据何在?“律19通知”没有下文,实践中无法运作,成为一种变相的禁止性要求。

    3、司法部“律19号通知”对从法检退休从事律师执业人员增加行政许可的限制性条件与相关法律抵触。律师执业是行政许可的范畴,由国家《行政许可法》调整,能设立行政许可的只有国家法律、法规。我国《行政许可法》和《律师法》已对注销行政许可、注销律师执业许可的条件有明确规定,而“律19号通知”是以部门内设机构名义越权发通知形式增加注销法检从律人员执业许可的条件,与相关法律、法规相抵触。对该问题,各地相关人士有的已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合法性审查的建议,有的已向司法部提出信息公开申请,更多人士通过媒体提出了批评和投诉意见,已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

需要说明的是,法院、检察院退休老年人从事律师执业有法可依,受法律保护。《宪法》规定: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等;《公务员法》94条规定:“公务员退休后,享有国家规定的养老金和其他待遇,......鼓励发挥个人专长,参与社会发展”。按照《公务员法》、《法官法》、《检察官法》、《律师法》等规定,法院、检察院人员退休后从事律师职业,有二年的执业限制,执业限制期过后,如想从事律师职业需参加全国律师或司法职业统一考试,考试通过获得律师专业资格后才可依规到律师事务所进行一年多的实习、培训,再经律协面试考核合格后才能获得律师执业证。说明法检退休老年人从事律师执业有法可依,依法获证,受法律保护。也正因为如此,许多法检退休老年人已经从事律师执业多年,为人民群众提供法律服务作出了重要贡献。

    需要强调的是,律师职业也是一种专业技能,其门框也较高,每年能通过全国司法统考的比例很小,而那些从法检退休从事律师执业的老年人都是身体尚好,又有较高法律专业知识的精英,这些老年人在我国律师执业队伍和法检退休人群中所占比例都很小。但司法部为何发文专门针对这些老年人呢?是这些人在执业中违规违法比例较高?显然不是!其一,许多司法贿赂案例中,尚未找到若干属于法检退休老年人从事律师执业的违法案例,反倒是一些主任律师、律所合伙人成为行贿者被屡屡曝光,如原海南省高院副院长张家慧受贿一案中的行贿者竟有18名是律师,包括律所主任律师,也说明作为主管全国律师工作的司法部和其律工组难辞其咎!其二,从法检退休从事律师执业的老年人接受党的教育多年,多熟悉法检内部严谨的工作程序和规则,更懂得依法执业和司法勾兑的孰轻孰重,自律性很强!而且有相关规定,法检退休人员终身不能在原工作过的单位代理案件,这与那些在本地专门充当诉讼掮客,搞利益勾连者有本质区别。法检退休老年人在外地他乡提供法律服务代理案件,也不存在利用人脉关系问题,而是积极参与社会发展,利用专业知识发挥自身余热。

    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强调全党必须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再次强调坚定“四个意识”、“两个维护”,与习近平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中央老龄工作意见”针对我国老年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强调:“......全面清理阻碍老年人继续发挥作用的不合理规定。”这是党中央关于老年工作的最新最高规格文件,各部门各行业本应认真贯彻、落实,对与党中央规定不符的部门行业规定更应自查自纠,但是,将司法部“司61号文”、“律19号通知”与“中央老龄工作意见”对照,司法部似乎做的很不够。特别是“律19号通知”是在“中央老龄工作意见”刚颁布之后出台的,备受诟病,让人有理由质疑其是否有“四个意识”?是否与党中央关于老年工作意见精神保持了一致?其限制法检退休老年人依法从事律师执业,是否属于阻碍老年人继续发挥作用的不合理规定?我们尚不清楚阻碍老年人继续发挥作用的不合理规定最后由谁鉴别?由谁负责全面清理?非常期待这一规定的细则能早日出台,让中央鼓励老年人继续发挥作用的美好政策早日落地。



轮值主编:成才
本网部分文稿源于网络,版权归原创,本站整理发表的目的在于公益传播,分享读者。
如您不愿参与公益共享或认为权益受到侵犯,请与编者联系,我们核实后积极回应诉求并及时删除,谢谢您的理解和支持。

相关文章